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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作出一
审宣判,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
刑三年。
2009年11月3日14时50分,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停在该市天
威路北侧非机动车道上,在其开左侧前车门时,骑电动自行车
的赵某某躲闪不及撞向车门,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
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五十六条“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”
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三条
“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,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
车辆和行人通行”的相关规定,致人死亡,其负事故全部责
任,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。审理过程中,在
法院的调解下,张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,赔偿了相应的
经济损失,得到了谅解。同时,鉴于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,确
有悔罪表现,结合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,酌情对张某某从轻处
罚,并适用了缓刑。